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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利與威馬專利權屬糾紛案二審有果!

              發布時間:2023/7/6 10:53:17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年來,新能源汽車在全球范圍內快速發展,我國企業搶占先機,眾多造車新秀異軍突起,從傳統汽車企業中突圍而出,在全球新能源汽車市場中占據重要地位。與此同時,知識產權糾紛呈多發之勢。

                近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吉利公司)等與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威馬公司)、張某、冷某之間的兩起專利權屬爭議案件迎來終審判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維持此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分別認定吉利公司前員工張某、冷某入職威馬公司后申請的兩件涉案專利并非屬于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駁回了吉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也是雙方一系列知識產權糾紛中最新迎來的兩個終審判決結果。

                行業糾紛多發

                近年來,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實現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已經成為全球汽車業的不二選擇。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連續8年位居世界第一。

                不僅是傳統汽車企業紛紛進軍新能源領域,一批新能源汽車新秀也及時加入進來,讓這個行業競爭激烈的同時也充滿了活力,而這也讓知識產權糾紛逐漸增多,陸續爆發了諸多備受關注的案件:特斯拉訴小鵬汽車侵犯商業秘密、侵犯專利權;新能源汽車電池龍頭企業寧德時代起訴中創新航侵犯其專利權,在6起案件中合計索賠6.48億元……此次上海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的吉利公司與威馬公司之間的系列案件也是其中代表性的案件之一。

                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高原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經營范圍包括汽車改裝車、汽車零配件、發動機零配件的研發、生產、推廣及提供相關的售后服務等,是吉利公司下屬一級制造子公司,也是吉利汽車位于四川成都的制造基地。冷某、張某都曾是高原公司的員工。

                2014年7月1日,高原公司與冷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從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冷某的工作內容包括產品技術崗、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合同包含了保密條款,約定了冷某的保密義務。

                2016年7月12日,高原公司與冷某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其中約定: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2016年7月12日起解除;冷某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對高原公司應盡保密義務,保證高原公司秘密資料不外泄。

                從高原公司離職后,冷某隨即入職威馬公司。2017年6月7日,威馬公司作為申請人,冷某作為設計人之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名稱為“電子油門踏板”(專利號:ZL201730227291.2)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于2017年10月24日被授權公告。

                2019年5月,吉利公司、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及高原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將威馬公司和冷某起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涉案專利屬于冷某在高原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專利權應該歸屬于原告。后經威馬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該案被移送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兩審駁回起訴

                庭審中,吉利公司認為,涉案專利與冷某在高原公司的本職工作或所分配的工作任務有關,冷某在高原公司從事的職務為底盤相關工作,其職務與涉案專利是向下相關,是直接的相關關系。冷某若不是在原單位工作期間接觸了大量底盤、整車及零部件圖紙以及技術資料和信息,不可能在離職1年內就完成訴爭專利的設計。

                威馬公司和冷某則認為,涉案專利與冷某在高原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工作任務沒有關聯性,不屬于職務發明。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專利是冷某從高原公司離職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本職工作或者所分配的工作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據此駁回了吉利公司等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吉利公司等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上海高院經審理后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吉利公司等的上訴請求。上海高院認為,冷某在高原公司工作期間負責前后懸架相關工作,專利系電子油門踏板的外觀設計,不能因為二者同屬于汽車底盤相關技術領域,而認為涉案專利與冷某的本職工作或者所分配的工作任務有關。

                另一起吉利公司等訴威馬公司和張某的專利權屬糾紛與此案類似。高原公司員工張某于2016年7月從高原公司離職后很快入職威馬公司,于2017年4月以威馬公司作為申請人,張某作為設計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名稱為“真空助力器油壺”(專利號:ZL201730123270.6)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于2018年2月被授權。吉利公司等提出的專利權屬訴訟,被一審法院駁回訴請,后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同樣于近日被駁回。

                據了解,雙方之間的類似糾紛還有多起,尚未有結果。

                另據媒體報道,吉利公司等還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起訴威馬公司,索賠達21億元。上海高院于去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威馬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吉利公司等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00萬元。

                對于此次兩個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終審判決結果,雙方當事人都拒絕了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的采訪。

                共促良性競爭

                當前,知識產權早已成為市場競爭的重要“武器”,隨著競爭日趨激烈,離職員工跳槽引發的知識產權案件呈高發態勢,如何在保護原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又不會遏制技術人員的創新動力和空間,是司法實踐中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北京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洪義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針對此類糾紛,法律法規都已經有了針對性的規定。例如,為保護原單位合法權益,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這些規定同時也保障了跳槽員工的合法權益:不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沒有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則不屬于職務發明;超出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期限后產生的發明創造,不屬于職務發明,和原單位無關。

                “對原單位利益的保護也不能擴大化,判斷員工離職1年內作出的發明創造是否系職務發明創造,應當具體考察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工作職責范圍、具體工作內容等是否與發明創造的研發存在關聯?!?蔣洪義表示,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發明創造與發明人在原單位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聯系,就認定該發明創造為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否則就會對技術人員的創新動力和空間造成打擊。

                蔣洪義建議,企業為防止員工跳槽對本單位造成損害,可以選擇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在支付一定成本的同時,換取本單位利益不受損害。此案中,正是由于吉利公司未與離職員工簽訂此類協議,導致技術人員離職后隨即入職同行業企業,進而產生了一系列糾紛。(本報記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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